香港高專人才通行證計畫(高才通計劃)

簡介
有意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的人士,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區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可以選擇按下文第(1)至(3) 段所列其中一個類別提出高才通計劃的申請:

  1. 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註 1)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人士(A 類申請);
  2. 合資格大學(註 2)頒授學士學位(註 3)、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註 4)的人士(B 類申請);
  3. 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註 5),獲合資格大學 (2)頒授學士學位(註3),但工作經驗少於三年的人士(C 類申請);這類申請受年度配額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 類申請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的非本地學生(註 6)

任何上文第(1)至(3)段所述類別人士根據高才通計劃提出前來香港特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1. 沒有保安理由拒絶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以及
  2. 有年度配額可供分配(只適用於 C 類申請人)。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每位申請人根據高才通計劃只可獲批此項「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的申請資格及一般的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就業:

  1. 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2.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為留意。



註 1:
全年收入是指應課稅的就業或業務收入,包括薪金、津貼、股票期權及從其擁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潤。由個人投資所產生的收入不會計算在內。
註 2:合資格大學是指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載列的大學/院校。綜合名單是勞工及福利局根據(i)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 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這四個指定的世界大學排行榜,在過去五年所列的百強大學/院校;(ii)過去五年在 QS 世界大學大學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範疇位列前五名專門提供酒店課程的大學/院校;   及(iii)過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大學排名位列前十夕的內地大學而制定。為免生疑問,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
註 3:申請人從合資格大學所獲取的學歷水平,必須等同於香港認可的學士學位標準。為免生疑問,名譽學士學位將不予接受。
註 4:相關工作經驗是指畢業後累積的全職或自僱工作經驗。
註 5:在過去五年內畢業以「畢業年份」計算。
註 6:非本地學生是指持有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前來港就讀的人士。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及 18 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a.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系證明;
        b.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c.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香港特區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1. 現居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
  2. 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3.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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