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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成功商業人士海外移民最喜愛的國家之一。而加拿大魁北克省投資移民,由於其穩定的移民政策和便捷的操作流程,再度成為眾多成功商業人士的首選之一。
相對其他項目,魁北克省投資移民有下列明顯的優勢和特點:
- 申請條件簡單︰ 該項目對申請者沒有學歷、英語的要求、也沒有年齡限製,這對於目前多數的成功企業主來說極具吸引力。
- 申請快速10個月︰ 約3-5個月可取得面試通知,約6-8個月可獲得投資移民簽證
- 程式簡便、花費最少︰ 魁北克省投資移民在申請過程中無需去加拿大進行商業考察,程式簡便且費用低;除去投資款外,一個家庭全部花費是所有投資移民項目中花費較少的一個。
- 一步到位拿移民身分︰ 在申請成功後,魁省投資移民者將立即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並開始享有一切福利待遇。而澳洲的商業移民項目,則必須先拿臨時商務簽證,滿足一定經商、居住、投資條件之後,在4年後才能轉為永久居留。因此,與澳洲商業移民相比,加拿大魁省投資移民無需面對漫長的等待以及移民政策變化的風險,優勢明顯。
- 自由選擇居住地點︰ 魁省投資移民者申請成功之後,可以選擇定居在加拿大任何城市,包括熱門城市溫哥華和多倫多。
- 投資絕對安全︰ 魁省投資移民的投資存放在加拿大政府指定的基金中,並由政府擔保在5年後全額償還。而其他商業移民項目,如大多數澳洲商業移民項目,則要求申請人在移民目的國家投資辦企業,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眾所周知,在移民新國家中,若投資者不熟悉當地的市場、法律、稅務以及財務製度,或者不具備較好的英語能力,貿然開辦企業,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 無需放棄在海外的事業︰ 這對許多成功商業人士來說非常具吸引力。因為加拿大魁省投資移民屬于“被動投資”項目,申請者只需將投資存放在政府基金中,而不需要在加拿大開辦企業並參與日常經營管理。因此,申請人可以將全部精力放在自己在海外事業上。這樣,投資移民既能享受加拿大優質的社會福利待遇,又能繼續經營國內的生意,還能開拓北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市場,真可謂是一舉多得。
- 年滿18歲︰ 主申請人名下應擁有至少80萬加元 (約2,240萬台幣)淨資產,而且該資產必須透過主申請人"積極合法之商業或投資手段"而獲得,包括商業或投資手段,但是不包括透過繼承或贈與等模式獲得之資產;
- 主申請人在過去10年內應有3年經商管理經驗︰ 主申請人需投資40萬加元(約1,120萬台幣)於由加拿大省政府監管之基金,投資期限為5年,無利息,政府擔保投資到期後本金全額退還。申請人亦可選擇融資模式︰即一次性投資無返還之C$120,000(約336萬台幣),即可獲得加拿大投資移民簽證。備註︰不論申請人選擇何種投資模式,上述款項將在申請人成功透過移民局面試後支付給基金,而無須在提交移民申請時支付。
- 魁北克省增加移民計畫︰ 不受配額限制,魁北克的目標是2006年吸引移民46,000人,2007年吸引移民48,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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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 民 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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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親屬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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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類別 |
適用申請人 |
不
受
配
額
限
制 |
IR |
Immediate Relative
直接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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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公民的配偶
+ 美國公民的未婚且未成年的子女
+ 21歲以上美國公民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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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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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外國未婚妻(夫) |
| K-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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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外國未婚妻(夫)之21歲以下未婚子女 |
| K-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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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外國配偶 |
| K-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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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外國配偶之21歲以下未婚子女 |
受
配
額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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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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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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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未婚已成年子女 |
| F2 |
第二優先 |
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
| F3 |
第三優先 |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
| F4 |
第四優先 |
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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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業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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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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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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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文化、教育、商業及體育界之傑出人才;
二、國際知名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三、跨國企業的經營管理級人員。 |
| EB-2 |
專業人才 |
科學、文化及商業界具高學歷(碩士以上)或特殊能力的專業人士 |
| EB-3 |
專業雇員 |
一、 具至少二年工作經驗的專業勞工;
二、 擁有大學學歷的專業人士;
三、 或是其他少於二年工作經驗,且美國市場短缺的專業勞工
四、 護士移民 |
| EB-4 |
特殊移民 |
至少二年資歷的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 |
| EB-5 |
投資移民 |
一、創辦新的企業;
二、投資壹佰萬美元或伍拾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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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抽籤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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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移 民 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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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短期工作簽證 |
| 簽證類別 |
適用申請人 |
| E-1 |
Treaty Trader
貿易投資簽證 |
與美國簽訂貿易協議之國家的貿易商、其配偶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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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
Treaty Investor
貿易投資簽證 |
與美國簽訂貿易協議之國家的投資者、其配偶與子女 |
| H-1 |
H-1B |
特殊技能之專業人士、國防部相關研究人員及國際知名模特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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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C |
赴醫療專業短缺區域任職的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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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A |
臨時性的農業從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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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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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的其他從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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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
美國企業或機構邀請赴美各行業的應訓人員,醫生護士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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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
H-4 H-1、H-2及H-3的配偶與子女 |
| I |
媒體代表簽證 |
外國媒體公司代表與其直接家屬 |
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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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簽證 |
經美國國家單位核准交換計畫之外國人員 |
| J-2 |
交換簽證 |
J-1的配偶與子女 |
| L-1A |
外派簽證 |
外國公司經營管理級人員外派美國分公司任職 |
| L-1B |
外派簽證 |
外國公司專業人員外派美國分公司任職 |
| L-2 |
外派簽證 |
L-1的配偶與子女 |
| O-1 |
特殊技能從業員 |
科學、文化、教育、商業及體育界之特殊人才 |
| P-1 |
運動選手與藝人 |
個人或團體運動選手及表演團體 |
| Q-1 |
文化交流簽證 |
國際文化交換計畫中的從業人員 |
| R-1 |
宗教工作者簽證 |
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 |
| TN |
NAFTA貿易簽證 |
依北美貿易協議(NAFTA)核發予加拿大及墨西哥公民之貿易簽證 |
| B. 旅遊簽證 |
| B-1 |
商業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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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 |
觀光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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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學生簽證 |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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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類學生 |
| F-2 |
|
F-1的配偶與子女 |
| M-1 |
|
職訓類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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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他 服 務 |
| 項 目 |
服 務 內 容 |
| 美國永久居民申請海外出生子女移民 |
代客申請 |
| 駐海外工作的美國公民的配偶申請歸化 |
代客申請 |
|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動轉移公民身份 |
代客申請 |
| 白皮書(回美證) |
代客申請 |
| I-864 生活保證宣誓書 |
代客製作 |
| 移民簽證面談 |
代客準備文件及安排 |
| 被拒絕移民簽證的赦免申請書 |
代客申請 |
| 綠卡沒收的出庭 |
律師陪同出庭 |
| 個人申請查看移民局文件 |
代客申請 |
| 放棄綠卡 |
代客申請 |
| 非移民拒絕入境的豁免 |
代客申請 |
| 坐月子中心 |
代客安排聯繫,小孩公民權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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